(一)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
1.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、自付、自费医疗费用;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;
2.可用于参保人员配偶、子女、父母(以下简称近亲属)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,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、自付、自费门诊医疗费用;可用于支付近亲属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;
3.个人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其本人、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。
(二)核销须知
1、填写《省级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》,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。
2、有效医疗费收费原始凭据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、就诊时记载的病历或接种卡复印件等;
3、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、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(或子女户口簿复印件),近亲属医疗证历本封面复印件
4、本人银行卡。